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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石晓虹。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8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信息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纠纷,应遵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依案件的实质争议确定管辖法院。首先,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这一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基础性原则,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其次,即使考虑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并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故本案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上诉人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经其许可,通过“360小说大全”软件及“雷电搜索”引擎向公众提供涉案小说,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