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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小坤与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坤,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克江,侯小民,周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王小坤,农民。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燕克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燕克江。被告:侯小民。被告:周广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坤诉被告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克江、侯小民、周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王小坤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平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