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319号申请人胡夏冰。申请人董沿平。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夏冰与申请人董沿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邓丽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夏冰与申请人董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董沿平于2016年5月10日前归还申请人胡夏冰借款本金1252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