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北京绿冶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寿(天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冶科技有限公司,博寿(天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5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醉公坟(第五运输公司)2号楼235室。法定代表人:郭广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博寿(天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0号A2座。法定代表人:Jean-JacquesGRUNSPAN,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博寿(天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