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祖彩诉范正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彩,范正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804号原告刘祖彩,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范正方,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栋二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祖彩诉被告范正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祖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祖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祖彩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