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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彬、熊玲与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中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熊玲,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中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918号原告陈彬,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原告熊玲,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工业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易良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邮政综合楼1楼。负责人毛天春,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熊玲与被告资中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中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彬、熊玲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段 强审 判 员  黄 威人民陪审员  杨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