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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高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