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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74号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2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仁海、姜威,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10元,减半收取12255元,由被告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