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王瑞宾、范庆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王瑞宾,范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负责人刘健,行长。被执行人王瑞宾。被执行人范庆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宾、范庆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宾、范庆立限期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宾、范庆立银行存款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