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3316号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强。委托代理人任敏。委托代理人魏红红。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雍晓雄。委托代理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源公司与被告三殿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与被告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3400元,下余2340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