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春香、宁海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春香,宁海军,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宁春香。申请执行人宁海军。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被执行人阳志武。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宁春香、宁海军申请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志武应支付申请人宁春香、宁海军案款138624元,承担执行费1979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阳志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法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廖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