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与德清华晨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德清华晨涂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527号原告: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后堤村。法定代表人:李争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革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德清华晨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华晨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