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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黑文铎诉黑文辉、黑桂红、黑桂青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甲,黑某乙,黑某丙,黑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543号原告黑某甲被告黑某乙委托代理人马玉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某丙委托代理人黑某丁被告黑某戊原告黑某甲与被告黑某乙、黑某丙、黑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某甲、被告黑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生、被告黑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黑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某甲诉称,原告父母生前在本市拥有建设街区27号楼3单元1号住房一套,面积为64平方米。父亲生前给原告书写一份遗嘱,答应在二老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原告。后因多种原因,父母生前将房产过户在被告黑某乙名下,但父母说这套房子还是原告与黑某乙兄弟俩的。父亲去世后,原告找到被告黑某乙,被告承诺房子有原告的一半,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协议。原告父母现相继过世,原告多次向被告黑某乙提出将此房屋进行分配处理一事,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现请求依法继承父母遗留的该套房屋,房屋价值按20万元计算。被告黑某乙辩称,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及被告的妻子,是对被告的补偿,前些年父母为了给原告买房子,把家里的家底都给了原告,却什么都没给被告留下,所以才把房子给了被告夫妇,这是父母的意愿。给原告的协议是被告书写的,但这个协议是父亲去世后,原告逼迫母亲,并拿菜刀砍被告,非要让被告给原告一半的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母亲安心,被告给原告写了这份协议,但该协议属于赠与行为,且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愿,在赠与行为发生之前,被告有撤销的权利。这套房屋现已不属于遗产,被告也不同意给原告一半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黑某丙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依法判决或者调解。被告黑某戊辩称,父亲的确给原告书写过遗嘱,后来父母把房屋过户给黑某乙,父亲去世后,原告与被告黑某乙为了这套房屋闹矛盾,为了解决问题,被告母亲就让弟弟黑某乙给原告写了协议。本案涉及亲情关系,请求法庭依法调解或判决。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黑某某与邬某某系夫妻,二人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黑某甲、被告黑某乙、黑某丙、黑某戊。被继承人黑某某、邬某某于2002年8月20日取得位于嘉峪关市建设街区27栋3单元3-1号住房一套,2003年9月16日,被继承人黑某某给原告出具字据一张,载明待黑某某与邬某某去世后,建设街27#3-1房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011年11月10日,黑某某与邬某某将该套房屋过户给被告黑某乙及其妻子蔡某。被继承人黑某某于2013年4月29日去世,被继承人邬某某于2014年10月1日去世。被告黑某乙于2013年6月5日给原告出具协议一份,载明:“本人按照母亲要求的意愿,同意将父母亲建设27号楼3口1号房屋,在母亲去世后,将房屋变卖所得,升值所得房产现金分给黑某丙一半”。上述事实,有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被继承人黑某某书写的字据、嘉峪关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黑某某虽留有遗嘱,但其与被继承人邬某某生前已将本案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给被告黑某乙夫妇,该行为应视为对其先前所立遗嘱的撤销。嘉峪关市建设街区27栋3单元3-1号房屋现由被告黑某乙夫妇管理、收益,房屋产权所有人为黑某乙、蔡某,故该套房屋已不属于被继承人黑某某与邬某某的遗产,原告要求继承该套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黑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