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以及范某分别因辱骂民警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瑞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内,被告人黄某以及范某借酒撒疯继续谩骂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期间,民警林某对情绪激动的范某进行控制时,被告人黄某用脚踹了民警林某的腿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郑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