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丁忆与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忆,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1181号原告丁忆,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宋炳怡,天津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a区一层,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71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辛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卲玮,该公司员工。原告丁忆与被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忆的委托代理人宋炳怡,被告天津天大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冠男、卲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月到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以登报方式与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的工作年限为15年零4个月,原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421.4元,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230373.4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15年4月工资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现原告不服高新区劳仲字(2015)第861号仲裁裁决书,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个月工资,即230373.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份的工资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原告在明知考勤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自2015年3月26日起持续旷工,且没有依照被告公司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提交相关请假证明。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被告依照制度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另外,2015年4月原告并无出勤记录,处于旷工状态,被告不应支付其当月工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认可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于2000年1月入职被告处(被告提交的员工登记表显示原告入职时间为2000年10月23日),2014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26日起,原告持续未到岗工作,对此原告解释系因家中变故及自身患病所致,2015年3月30日、4月16日、4月17日其先后三次以短信形式向被告公司总经理请假,但未向被告提交过任何书面请假手续或病假建休证明。被告称对原告家中变故、患病及短信请假情况并不知情,原告未到岗工作期间被告曾多次试图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要求其回岗工作,均未果。2015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超过30天、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并于当日将开除通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原告进行送达,但投递结果反馈为对方拒收。随后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在《今晚报》刊登通知,载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并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另查,被告称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于2015年2月12日,对病假、事假请假流程、旷工的认定及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15年2月15日,被告公司召开例会,参会人员李晓昕、刘静霖发言称公司新版考勤管理制度已发到员工qq工作群及员工工作邮箱,要求各部门主管认真阅读并提醒所属部门员工查收并阅读;如有意见,请在2月2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递交。2015年3月16日,被告公司再次召开例会,参会人员刘静霖发言称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形式的相关意见,新版考勤制度已开始实施,并在公司二楼公告栏内公示,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上述两次例会的参会人员为被告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时任被告公司研发部负责人的原告亦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又查,2015年2月12日被告向员工qq工作群上传考勤制度文本文件并发布通知,称新版考勤制度已发至qq群及员工工作邮箱,请大家在群文件中下载或在邮箱中查看。有意见的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讨论周期由即日起至2月25日。2月25日后经讨论通过的考勤制度将在公司二楼公告栏公示,并于2月26日起开始执行。2015年2月26日,被告再次在员工qq工作群发布通知,称未收到关于考勤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该考勤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二楼公告栏进行公示并上传公示现场图片至群文件,同时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另外,被告当庭出示其于2012年2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的工作邮箱发送考勤管理制度的屏幕截图,原告对被告曾发送过电子邮件的情况并无异议,但称从未收到过该电子邮件,对qq群通知及群文件也不知晓。再查,原告因经济赔偿金、工资等问题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861号裁决书,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来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亦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恰当维权。关于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证据显示,被告将考勤管理制度文本通过qq群、电子邮件、公告栏公示等途径向全体员工送达,并要求员工对制度进行讨论、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建议。讨论期届满后,在无人提出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再次通过员工qq工作群告知全体员工新版考勤管理制度已开始施行,并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被告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性要件,考勤管理制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被告公司员工均具有约束性,原告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考勤管理制度的送达,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发布考勤管理制度相关通知及文本的qq群是被告公司工作群,平日被告发布各类通知及上传各类表格文件等亦在该qq群中进行;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的收件信箱是原告的工作邮箱,日常的工作信件往来均通过该电子邮箱完成;公告栏位于被告公司二楼公共场所。可知,被告系通过多种、常用、有效途径向原告送达考勤管理制度。并且,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涉及考勤管理制度问题的全部例会,对于制度的制定、讨论、公布、送达等各阶段的情况均是知情的。原告仍坚称未收到过考勤管理制度文本显然缺乏说服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被告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通过有效途径向原告完成送达,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应当积极履行劳动者义务、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但原告自2015年3月26日起,持续未到岗工作,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提交任何书面请假材料或病假建休证明等。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超过30天、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在开除通知送达被拒收后又通过《今晚报》刊登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解除行为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关于2015年4月的工资问题,原告自2015年3月26日后再未到岗工作、持续旷工、未向被告提供任何劳动,其要求被告支付4月工资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青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