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经纬、张李萍等与钱永芳、张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经纬,张李萍,薛涛灵,钱永芳,张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682号原告薛经纬,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李萍,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薛涛灵,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钱永芳,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海燕,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经纬、张李萍、薛涛灵与被告钱永芳、张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