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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伦与王德才、张淑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伦,王德才,张淑彩,马新丽,王健,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45号之二原告:刘伦。委托代理人:安亮,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才。被告:张淑彩。被告:马新丽。被告:王健。被告:王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晶名下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滨海龙城11号307室。房权证号:2040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处分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