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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童广宝与徐进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进松,童广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进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广宝。上诉人徐进松因与被上诉人童广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其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子平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