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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朱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120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璐、刘维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璐、刘维秀撤回起诉。期间,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3月2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并于2016年4月1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6时4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田家庵区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庆路“香榭华都”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将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过道路的朱某乙撞倒后碾轧,致朱某乙当场死亡,朱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2015年11月4日17时30分许,朱某甲前往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2015年11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朱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朱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轻或减轻处罚。2、朱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朱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由于朱某甲疲劳驾驶所致,不同于一般的恶意违章、违法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量刑应酌情予以考虑。5、朱某甲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宣告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6时4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田家庵区国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庆路香榭华都小区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朱某乙撞倒并碾压,致朱某乙当场死亡。朱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当日17时50分许,朱某甲前往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投案。2015年11月10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朱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亲属与被害人朱某乙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皖百友(2015)病鉴字第0012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皖公交认字(2015)第004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协议书,收条,银行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证人程某、江某、唐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亲属于案发后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朱某甲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作出的评估意见,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华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