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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玉龙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029号罪犯黄玉龙,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1985年12月15日该犯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7月6日刑满释放;1988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玉龙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