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晶与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翊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晶,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翊峻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晶,女,回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山口赛里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关凯文,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霞,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翊峻,男,回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再审人马晶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翊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新0102民申6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再审申请人马晶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申请人马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马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新 平审 判 员 高 俪 琼代理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