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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桑某、穆某甲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71号申请人桑某。申请人穆某甲。申请人穆某乙。申请人穆某丙。申请人桑某、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桑某、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桑某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穆某丁与申请人桑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申请人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穆某丁于20XX年X月X日去世,其父亲穆某戊先于其去世,其母亲在档案中无记载,四申请人确认穆某丁的母亲已于解放前不知在何地去世,并承诺上述如有误愿承担法律责任。穆某丁和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公房出售购买了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产权,登记在穆某丁的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四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述房屋由桑某继承所有。经本院核实,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表示放弃对穆某丁在青岛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中占有份额遗产的继承权,由桑某继承穆某丁所有的份额,上述房屋由桑某所有。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桑某、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