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160号原告凌跃军与被告金华永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跃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金华永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砖款人民币240000元、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1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