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刘清芸,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根良,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常坤,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学明。被执行人刘清芸。被执行人常坤。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刘清芸、常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若至上述期限被告仍未履行,则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计算);二、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刘清芸、常坤对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920元,由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刘清芸、常坤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刘清芸、常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50920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690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刘清芸、常坤、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本院已另案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处理完毕,本案分得款项共计176634元。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刘清芸名下有车牌号苏e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杨学明名下有车牌号苏e、苏e小型汽车,本院已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产权查封,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春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