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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太林与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太林,刘如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89号原告:汪太林,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如意,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太林与被告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