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太林与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太林,刘如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89号原告:汪太林,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如意,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太林与被告刘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