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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国庆与郭永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庆,郭永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347号原告郭国庆,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鹏,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国庆与被告郭永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国庆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国庆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