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万宁羽绒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刘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宁市羽绒加工厂,刘汉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万宁市羽绒加工厂。地址:万宁市大茂镇大茂墟。法定代表人:吴吉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少波,万宁市和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汉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严思玉,万宁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万宁市羽绒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刘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宁市羽绒加工厂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一审法院受理被申请人起诉的纠纷后,没有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就草率作出判决,其程序不当,实体就有可能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重新再审本案。刘汉民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法院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说的不依法组成合议庭及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整个庭审正常公开进行。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汉民因万宁市羽绒加工厂拖欠其建设工程施工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受理刘汉民的起诉后,按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开庭传票、张贴开庭公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审理笔录上签名,不存在万宁市羽绒加工厂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刘汉民为证明万宁市羽绒加工厂拖欠其建设工程施工款项110419.20元,提供2014年1月17日万宁市羽绒加工厂向其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万宁市羽绒加工厂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万宁市羽绒加工厂拖欠刘汉民建设工程施工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万宁市羽绒加工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宁市羽绒加工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 葵审判员 周果果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核:罗葵撰稿:罗葵校对:刘银云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