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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行初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第12号原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6-2号。法庭代表人李国强,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冯烺,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78-5号7-5-2。法定代表人逄兆英,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沈男,男,汉族,系该单位审理科副科长,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浑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原告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沈中行终字第427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蓓审 判 员  庞舒亓人民陪审员  邱 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