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某月与黄某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03号原告叶某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张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