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5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