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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844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曹某(斌),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