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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司惩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湘06司惩复2号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陈亚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敏,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佘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华容支行)因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123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农发行华容支行复议提出:执行法院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复议人已申请再审,请求暂缓执行;申请复议人不存在故意拒不履行行为且执行法院罚款100万元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执字第1123号罚款决定。经审查,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农发行华容支行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依法立案。立案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农发行华容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裁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责令农发行华容支行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各类执行款项合计60余万元。被执行人农发行华容支行未能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5)楼执字第1123号罚款决定,对农发行华容支行罚款10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农发行华容支行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以申请再审为由拒不履行,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生效执行依据的执行,故农发行华容支行的行为已构成消极不履行,执行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执行程序中的罚款要坚持违法情节、罚款额度与执行标的金额相适应原则。本案待执行金额只有60余万元,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农发行华容支行处以100万元顶格罚款有失适度、处罚过重,该罚款决定应予撤销。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123号罚款决定书。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罚款人民币10万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