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肖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肖斌(小名斌斌),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肖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王肖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肖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号奇瑞QQ车沿清徐县美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源路交叉口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肖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93mg/100ml。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肖斌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肖斌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肖斌有无证驾驶、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被告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拿出菜刀威胁对方,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王肖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肖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号”奇瑞”牌QQ车沿清徐县美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源路交叉口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肖斌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肖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询问薛玉龙、薛吉保笔录、薛玉龙吹气时的照片、王肖斌吹气、抽血时的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所[2016]血检字第03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清徐县公安局编号201600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王肖斌笔录、陈述材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王肖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肖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肖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肖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梁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