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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徐国珍与熊小萍、胡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珍,熊小萍,胡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689号原告徐国珍,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石建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小萍,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胡家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珍诉被告熊小萍、胡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小萍、胡家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580元由原告徐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