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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瓦尔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瓦尔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787号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68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区北区4栋3楼西、4楼西、5楼。法定代表人蒋怀广。委托代理人吴全明,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阳映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瓦尔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2栋2层6-12线201号。法定代表人郑登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瓦尔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4.88元,减半收取计1302.44元,由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