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754号原告欧某某,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崔桂芬,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国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