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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小辉与杨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辉,杨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辉,男。被执行人:杨宏义,男。申请执行人王小辉与被执行人杨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辉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宏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小辉欠款18000元,现申请人已领取了全部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