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维杰与被执行人雷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杰,雷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杰,女,职业个体。被执行人雷桂英,女,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杰与被执行人雷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