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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萍与被执行人西安吉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萍,西安吉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江萍,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吉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68号二府庄西区1号楼1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钱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1幢1单元23层12311室。法定代表人:郭滨,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萍与被执行人西安吉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