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文造与蔡美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造,蔡美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431号原告:梁文造,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13。被告:蔡美合,男,汉族,1965年9月2日,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华群蓬莱,公民身份号码:×××691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造与被告蔡美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文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