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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春平、刘春凤与郭守金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平,刘春凤,郭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平,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凤,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郭守金,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刘春凤与被执行人郭守金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移送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标的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守金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道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