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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辖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诉临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临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江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辖0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渭源县人民法院干警。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被告临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瑞新路瑞江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边江洲,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临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人民法院报送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临洮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系渭源县人民法院干警,故渭源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该案,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注定本案由陇西县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何新忠审判员  秦民生审判员  史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