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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柳胜利与柳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胜利,柳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柳胜利,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柳玉民,男,生于1956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胜利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柳玉民偿还其人民币110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500元(已执行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柳玉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需划拨柳玉民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柳玉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