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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满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满云,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满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满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满云在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分行永安铁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