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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连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连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01号原告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华。被告王连城。原告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连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连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