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4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达市南横铁路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孙某某驾驶的黑号捷达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10㎎/100ml;周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2.5525㎎/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孙某某、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接警工作说明,交通事故照片,交警大队的工作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登记表,扣押、扣留物品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审批表,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孙某某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以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此款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艳春审 判 员 闫 明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