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世嘉与厦门帕迪科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嘉,厦门帕迪科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嘉,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厦门帕迪科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3层H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晓勇。申请执行人陈世嘉与被执行人厦门帕迪科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6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2000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62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