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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夏孝与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孝,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夏孝。被执行人:苏磊。申请执行人夏孝与被执行人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夏孝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磊履行支付执行款14277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14.55元。2016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苏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孝与被执行人苏磊于2016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0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