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西广场综合楼155号。法定代表人:孙哲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田相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翰林社务。法定代表人:罗兆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汇智图书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王 昱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