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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广文与文登市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周广文,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市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文诉被告文登市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源 微信公众号“”